無框行動已於 2024 年 7 月 15 日終止所有服務, 感謝您這段日子的支持!如有任何疑問,請查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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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規章
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MVNO虛擬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
實施日期:111年4月15日 版本編號:009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章所稱虛擬行動網路(MVNO)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Circles Taiwan Pte.. Ltd., Taiwan Branch)(以下簡稱本公司),向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MNO)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網路容量及服務,提供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第3條
本公司因本業務提供用戶使用之門號,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由本公司代理核配。一經租用後,用戶即享有門號使用權,非經用戶同意及本規章另有規定、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4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5 條
本業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6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章所稱虛擬行動網路(MVNO)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Circles Taiwan Pte.. Ltd., Taiwan Branch)(以下簡稱本公司),向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MNO)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網路容量及服務,提供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第3條
本公司因本業務提供用戶使用之門號,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由本公司代理核配。一經租用後,用戶即享有門號使用權,非經用戶同意及本規章另有規定、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4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5 條
本業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6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2章 營業區域
第7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交通部核定為全區:包括台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交通部核定為全區:包括台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3章 營業種類
第8條
本公司營業種類係提供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第9條
本公司為提供與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至少同等級之語音通信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應受通報之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
第10條
本公司服務項目如下:
本業務應提供等同於合作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業者之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範圍,資訊如有變更,以本公司網頁公告為準。涵蓋資訊隨用戶端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用戶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上網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為符合公平使用原則,使用者如果有異常超量使用網路的情況 (如 : P2P 連線 , 連續傳送大量資料或影像),使用者將可能會被限制連線之速度。本業務因合作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業者所提供之語音服務當採用CSFB技術於異質網路間切換時,其通話接續時間相較一般正常收發話為長,但將隨系統技術演進,隨時提昇使用效能。其異質網路接續時間等相關的問題,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10條之1
本公司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用戶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本公司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用戶擬由本公司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本公司應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不得拒絕。
第11條
用戶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用戶得向本公司申請行動上網(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試用,適用之服務地區為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且一證號僅提供試用乙次為限。用戶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優惠方案者,如擬提前終止合約時,則本公司得收回終端設備補貼款。
本公司須經用戶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
開通月租型加值服務,應取得用戶同意。提供用戶免費試用者,於試用期間屆滿將開始收費時,須經用戶確認同意收費,始得收取費用。
本公司營業種類係提供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第9條
本公司為提供與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至少同等級之語音通信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應受通報之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
第10條
本公司服務項目如下:
- 基本項目:基本項目:提供乙方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以及數據服務(基本方案包含數據流量,使乙方可透過手機、PDA、筆記型電腦或其他終端裝置連接網路、使用線上服務、瀏覽線上內容等。當數據流量到達使用上限,甲方將停止乙方使用數據服務,惟乙方得依需求自行評估是否購買加值項目)。
- 加值項目:本公司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用戶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 指定轉接:用戶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或呼叫器。
- 話中插接:用戶通話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話人或第三者通話。
- 三方通話:用戶於通話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話時先保留原通話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相互通話
- 簡訊服務:用戶利用數位式行動通信電話,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 加值服務:由本公司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提供音樂、圖形、遊戲等的傳送下載服務,及情報資訊、位址資訊的服務。
- 漫遊電信服務(尚未開通此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話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本業務應提供等同於合作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業者之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範圍,資訊如有變更,以本公司網頁公告為準。涵蓋資訊隨用戶端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用戶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上網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為符合公平使用原則,使用者如果有異常超量使用網路的情況 (如 : P2P 連線 , 連續傳送大量資料或影像),使用者將可能會被限制連線之速度。本業務因合作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業者所提供之語音服務當採用CSFB技術於異質網路間切換時,其通話接續時間相較一般正常收發話為長,但將隨系統技術演進,隨時提昇使用效能。其異質網路接續時間等相關的問題,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10條之1
本公司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用戶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本公司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用戶擬由本公司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本公司應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不得拒絕。
第11條
用戶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用戶得向本公司申請行動上網(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試用,適用之服務地區為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且一證號僅提供試用乙次為限。用戶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優惠方案者,如擬提前終止合約時,則本公司得收回終端設備補貼款。
本公司須經用戶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
開通月租型加值服務,應取得用戶同意。提供用戶免費試用者,於試用期間屆滿將開始收費時,須經用戶確認同意收費,始得收取費用。
第4章 申請
第12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13條
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用戶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公司服務申請書;
1. 本國人檢附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
2. 外籍人士檢附居留證(效期大於6個月),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如護照);
3.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履行契約責任。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14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第16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因第48條情事遭本公司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本公司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本公司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17條
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本公司應於3日內提供其通信服務。但因門號或機線設備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本公司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7日內,向本公司辦理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用戶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13條
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用戶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公司服務申請書;
1. 本國人檢附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
2. 外籍人士檢附居留證(效期大於6個月),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如護照);
3.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履行契約責任。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14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 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 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 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16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因第48條情事遭本公司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本公司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本公司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17條
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本公司應於3日內提供其通信服務。但因門號或機線設備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本公司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7日內,向本公司辦理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5章 異動
第18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期間之異動,應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辦理,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19條
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本公司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無需繳納月租費。 用戶欲申請暫停通信或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終止租用手續。
第20條
用戶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更名。
第21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22條
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依第13條第1項各款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對,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用戶申請本業務期間之異動,應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辦理,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19條
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本公司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無需繳納月租費。 用戶欲申請暫停通信或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終止租用手續。
第20條
用戶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更名。
第21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22條
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依第13條第1項各款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對,向本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 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 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本服務採用遞增計算: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 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本服務採用 遞增計算: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第6章 行動通信電話號碼
第23條
用戶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經本公司認可後,應繳納選、換號費,得併入電話費帳單內收取。
第24條
用戶退租後之電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
第25條
本公司如因技術上之變更或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時,得將用戶所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本公司至少應於3個月前將前項情形通知用戶。用戶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第26條
依前條規定,用戶電話號碼更換後,本公司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30日,但因用戶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即不作截答服務。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用戶得申請繳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由本公司視截答服務設備之情形定之。
用戶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經本公司認可後,應繳納選、換號費,得併入電話費帳單內收取。
第24條
用戶退租後之電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
- 尚有空號可配時,等待3個月後再行配用。
- 已無空號可配時,等待2個月後再行配用。
第25條
本公司如因技術上之變更或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時,得將用戶所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本公司至少應於3個月前將前項情形通知用戶。用戶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第26條
依前條規定,用戶電話號碼更換後,本公司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30日,但因用戶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即不作截答服務。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用戶得申請繳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由本公司視截答服務設備之情形定之。
第7章 計價收費及退費
第27條
依據規定,下列資費由本公司擬訂,用戶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應依本公司公告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本公司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視為服務契約之一部份。如用戶不同意變更後之收費標準,得依本規章之規定,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本公司營業場所公告,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資費調整時亦同。
第28條
公司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調整之。資費之調整,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29條
用戶辦理申請設定時,本公司得收取門號註冊費。本公司(移出經營者)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得向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性服務移轉作業費用,該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惟用戶申請終止本業務之租用時,本公司得要求其繳納終止服務費(惟本公司對租用本業務超過30日之用戶免收終止服務費)。
第30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需繳納註冊費,其後應按期繳納月租費及通信費。
第31條
本公司每號電話按月向用戶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唯當用戶使用實支實付功能之通信費金額達 500元者,本公司得要求扣款 500 元作為應付已使用之通信費 。倘若因用戶之因素而無法完成上述之扣款、且用戶當月使用之通信費累積金額達1,000元者,本公司得暫停使用實支實付之功能。
第32條
用戶若擬終止租用本業務得提出終止申請,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33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用戶負責繳付。
第34條
用戶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2個月為限。
第35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不同意充抵,本公司應於用戶通知不同意之日起7日內無息退還。如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租用日起7日內無息退還。
第36條
用戶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
用戶租用之本業務,若因天災、地變或戰爭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造成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達12小時以上者,應依連續阻斷時間按日扣減當月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其扣減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算。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37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
用戶同意各項通話紀錄均以本公司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規章第45條被盜拷、冒用,第46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38條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由本公司製發電子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
依據規定,下列資費由本公司擬訂,用戶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應依本公司公告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本公司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視為服務契約之一部份。如用戶不同意變更後之收費標準,得依本規章之規定,隨時終止契約。
- 月租費。
- 通信費。
- 註冊費。
- 保證金。
- 號碼可攜服務轉移作業費用。
- 換號費。
- 選號費。
- 換〈補〉卡費。
- 暫停通信費。
- 回復通信費。
- 終止服務費。
- 一退一租手續費(尚未開通此服務)。
- 其他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費。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本公司營業場所公告,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資費調整時亦同。
第28條
公司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調整之。資費之調整,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29條
用戶辦理申請設定時,本公司得收取門號註冊費。本公司(移出經營者)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得向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性服務移轉作業費用,該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惟用戶申請終止本業務之租用時,本公司得要求其繳納終止服務費(惟本公司對租用本業務超過30日之用戶免收終止服務費)。
第30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需繳納註冊費,其後應按期繳納月租費及通信費。
第31條
本公司每號電話按月向用戶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唯當用戶使用實支實付功能之通信費金額達 500元者,本公司得要求扣款 500 元作為應付已使用之通信費 。倘若因用戶之因素而無法完成上述之扣款、且用戶當月使用之通信費累積金額達1,000元者,本公司得暫停使用實支實付之功能。
第32條
用戶若擬終止租用本業務得提出終止申請,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提出終止申請時用戶未積欠本公司任何款項;且
- 提出終止申請時用戶未遭本公司停用本業務。
第33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用戶負責繳付。
第34條
用戶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2個月為限。
第35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不同意充抵,本公司應於用戶通知不同意之日起7日內無息退還。如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租用日起7日內無息退還。
第36條
用戶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 |
---|---|
2小時以上-未滿6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5%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2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8%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2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1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2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2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3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2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4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72小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第37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
用戶同意各項通話紀錄均以本公司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規章第45條被盜拷、冒用,第46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38條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由本公司製發電子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
第8章 一退一租及取消設定(尚未開通此服務)
第39條
用戶辦理一退一租時,原用戶之退租行為視為原租用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設用戶,雙方應依本公司規定共同辦理一退一租之手續。
第40條
一退一租之新用戶須繳納保證金及一退一租手續費。
舊用戶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於保證金內扣抵,如有剩餘應退還用戶,不足之數追繳之。
第41條
用戶私自將本業務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者,經查出後,應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停止其通信,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取消設定(銷號)。
第42條
用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本公司同意者,對於本公司不發生效力。
用戶辦理一退一租時,原用戶之退租行為視為原租用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設用戶,雙方應依本公司規定共同辦理一退一租之手續。
第40條
一退一租之新用戶須繳納保證金及一退一租手續費。
舊用戶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於保證金內扣抵,如有剩餘應退還用戶,不足之數追繳之。
第41條
用戶私自將本業務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者,經查出後,應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停止其通信,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取消設定(銷號)。
第42條
用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本公司同意者,對於本公司不發生效力。
第9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43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暫停或終止營業,或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對於用戶行動電話號碼之處理及權益之保障措施如下:
第44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45條
用戶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本公司應立即通知用戶,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用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用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用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本公司查證結果證明確由用戶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用戶仍應繳納。
第46條
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用戶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本公司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第47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暫停通信。
第48條
因主管機關要求客戶所屬門號停話而遭本公司停止使用或終止租用,本公司可視情況限制用戶向本公司申請本業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49條 (尚未開通此服務)
本公司須經用戶同意後,始得開通國際數據漫遊服務,並提醒用戶於出國前關閉手機之同功能。於用戶返國後應自動關閉國際數據漫遊服務功能,但用戶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公司應將優惠措施向用戶說明,並設置可自動鎖定於所在地優惠網及排除開通非優惠網之機制。用戶開通非優惠網,應確實說明收費資訊。前項未經用戶同意所產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自行吸收。國際數據漫遊服務費用,每次出國以新臺幣5,000元為最高警示額度,但用戶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暫停或終止營業,或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對於用戶行動電話號碼之處理及權益之保障措施如下:
- 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7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用戶應於2個月i. 內至本公司網站上辦理相關退轉租事宜,並得自行依下列兩項後續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 用戶不續用門號者:用戶應至本公司網站上辦理其溢繳費用之手續,及各項停租用手續。
- 用戶仍續用門號者:本公司無條件轉換用戶至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規定之服務。用戶如有其他損害,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 本公司如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本公司應於暫停或終止營業日前1個月內刊登新聞紙並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用戶應於1個月內至本公司網站上辦理相關退轉租事宜,並得自行依下列兩項後續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 用戶不續用門號者:用戶應至本公司網站上辦理其溢繳費用之手續,及各項停租用手續。
- 用戶仍續用門號者:本公司無條件轉換用戶至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規定之服務。用戶如有其他損害,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 本公司如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本公司應於變更前1個月內刊登新聞紙且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用戶應於1個月內至本公司網站上辦理相關退轉租事宜,並得自行依下列兩項後續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 用戶不續用門號者:用戶應至本公司網站上辦理其溢繳費用之手續,及各項停租用手續。
- 用戶仍續用門號者:本公司無條件轉換用戶至原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規定之服務。用戶如有其他損害,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44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45條
用戶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本公司應立即通知用戶,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用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用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用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本公司查證結果證明確由用戶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用戶仍應繳納。
第46條
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用戶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本公司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第47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暫停通信。
第48條
因主管機關要求客戶所屬門號停話而遭本公司停止使用或終止租用,本公司可視情況限制用戶向本公司申請本業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49條 (尚未開通此服務)
本公司須經用戶同意後,始得開通國際數據漫遊服務,並提醒用戶於出國前關閉手機之同功能。於用戶返國後應自動關閉國際數據漫遊服務功能,但用戶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公司應將優惠措施向用戶說明,並設置可自動鎖定於所在地優惠網及排除開通非優惠網之機制。用戶開通非優惠網,應確實說明收費資訊。前項未經用戶同意所產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自行吸收。國際數據漫遊服務費用,每次出國以新臺幣5,000元為最高警示額度,但用戶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章 個人資料保護
第50條
本公司取得用戶之個人資料,目的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蒐集、處理及利用用戶個人資料。
第51條
用戶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用戶的個人資料向本公司:
第52條
用戶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司個人資料,但若用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本公司發現不足以確認用戶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提供對用戶服務。
本公司取得用戶之個人資料,目的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蒐集、處理及利用用戶個人資料。
第51條
用戶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用戶的個人資料向本公司:
- 請求查詢或閱覽、
- 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
- 請求刪除。但因本公司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需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第52條
用戶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司個人資料,但若用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本公司發現不足以確認用戶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提供對用戶服務。
第11章 違規處理
第53條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47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用戶因未繳費致被暫停通信,用戶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後,通知本公司於24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54條
用戶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55條
用戶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本公司發現並通知用戶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用戶依本規章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
第56條
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通知停話者,本公司將停止該行動網路號碼。若用戶申請多組行動網路門號經主管機關通知本公司停話達五次者,本公司將依其通知停止所租用之全部行動網路門號。
另因加強門號安全管控之需要,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三天內檢附申請人與身分證合拍或其他指定之文件以供核對。倘若乙方未能於三天內提供上述之文件,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三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57條
用戶違反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之任一規定,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用戶識別碼時,本公司得視情形通知用戶暫停通信,直到用戶改善違約情況為止。
第58條
用戶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話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話器材者,應在本公司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本公司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47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用戶因未繳費致被暫停通信,用戶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後,通知本公司於24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54條
用戶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55條
用戶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本公司發現並通知用戶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用戶依本規章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
第56條
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通知停話者,本公司將停止該行動網路號碼。若用戶申請多組行動網路門號經主管機關通知本公司停話達五次者,本公司將依其通知停止所租用之全部行動網路門號。
另因加強門號安全管控之需要,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三天內檢附申請人與身分證合拍或其他指定之文件以供核對。倘若乙方未能於三天內提供上述之文件,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三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57條
用戶違反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之任一規定,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用戶識別碼時,本公司得視情形通知用戶暫停通信,直到用戶改善違約情況為止。
第58條
用戶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話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話器材者,應在本公司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本公司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12章 客戶申訴
第59條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相關項目或用戶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線上客服告知本公司,以維護客戶日後使用權益。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相關項目或用戶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線上客服告知本公司,以維護客戶日後使用權益。
第13章 附則
第60條
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設置之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所提供之行動 電話系統視聽內容加值服務,須於媒體、網站、本公司營業場所或服務提供流程等,公告服務收費方式供用戶瞭解。本公司並依規定訂定下列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視聽加 值服務內容之限制或防護措施: (1)針對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於進入服務時增加警語並需輸入用戶使用 服務密碼或其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2)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通知服務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採取限制接取、瀏覽措施或移除內容方式處理。(3)若提供代收款項服務(非電信服務),應取得申裝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留存紀錄備查,因而產生之消費糾紛不得暫停通信服務。
第61條
本公司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用戶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與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用戶後,視為服務契約之一部分。本規章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本公司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服務契約之一部分。
第62條
本公司之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第63條
本公司得針對攜碼服務收取手續費,但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費率。
第64條
本公司將依附件資費列表(https://www.circles.life/tw/bill-list/)費率提供服務。
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設置之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所提供之行動 電話系統視聽內容加值服務,須於媒體、網站、本公司營業場所或服務提供流程等,公告服務收費方式供用戶瞭解。本公司並依規定訂定下列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視聽加 值服務內容之限制或防護措施: (1)針對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於進入服務時增加警語並需輸入用戶使用 服務密碼或其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2)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通知服務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採取限制接取、瀏覽措施或移除內容方式處理。(3)若提供代收款項服務(非電信服務),應取得申裝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留存紀錄備查,因而產生之消費糾紛不得暫停通信服務。
第61條
本公司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用戶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與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用戶後,視為服務契約之一部分。本規章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本公司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服務契約之一部分。
第62條
本公司之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第63條
本公司得針對攜碼服務收取手續費,但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費率。
第64條
本公司將依附件資費列表(https://www.circles.life/tw/bill-list/)費率提供服務。
「無框行動」顧名思義,就是希望能打破傳統電信的合約框架,帶給你不綁約的電信自由,不綁約可以帶給你的比想要中還更多。
無框行動成立於新加坡,主要股東包括紅杉資本印度、美國矽谷創投等世界級投資公司,並持續擴展海外市場。台灣是我們的海外據點第一站,並已陸續插旗在澳洲、印尼等市場,誓言要將電信自由概念席捲全球。